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日常收发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2010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1)4月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20000元(共2000千克,其中含3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200千克)。(2)4月3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入库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1800元,增值税额306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3)4月10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3000千克,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36000元,增值税税额612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4)4月11日,收到10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980千克。经检查,短缺的20千克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5)4月20日,持银行汇票80000元购入A材料5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49500元,增值税税额为8415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据退回并存入银行。(6)4月21日,基本生产车间自制A材料100千克验收入库,总成本为1200元。(7)4月30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4月份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领用A材料4000千克,基本生产车间一般耗用500千克,企业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800千克。要求:根据上述材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4月1日,用红字冲销3月末暂估入账价值: 借:原材料——A材料2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2000 (2)4月3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入库A材料的发票账单: 借:原材料——A材料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 贷:银行存款2106 (3)4月10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 借:在途物资——A材料3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20 贷:银行存款42120 (4)4月11日,收到10日采购的A材料: 借:原材料——A材料36000 贷:在途物资——A材料36000 (5)4月20日,持银行汇票80000元购入A材料: 借:原材料——A材料4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415 银行存款22085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80000 (6)4月21日,基本生产车间自制A材料100千克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A材料1200 贷:生产成本——A材料1200 (7)4月份领用A材料: 借:生产成本42280 制造费用5285 管理费用8456 贷:原材料——A材料5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