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哪些规定处理?
答: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终止进行公允价值套期会计。①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②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③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P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