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核算。2013年发生如下业务:
(1)3月1日委托A公司加工B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拨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000元。
(2)3月16日B材料加工完成回收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以银行存款支付运杂费600元,加工费用16000元,增值税2720元,以及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要求:
(1)计算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
(2)对上述业务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20000+16000)÷(1-10%) =4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40000×10%=4000(元) (2) 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贷:原材料一B材料 20000 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直接销售时,应将对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金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 贷:银行存款 23320 加工完成收回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 406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