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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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答: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投票中只能投一张票,所有的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是相对的,即虽然城乡选民在投票效力上相等,但是对于一些人数较少的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比如我国《选举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18条第3、4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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