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A.6 B.3 C.2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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