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甲企业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36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6 400元。A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外观上存在瑕疵,基本上不影响使用,要求甲企业在价格上(不含增值税税额)给予5%的减让。假定甲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与销售折让有关的增值税税额税务机关允许冲减,销售折让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要求:编制甲企业以下相关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 (2)发生销售折让时;(3)实际收到款项时。
(1)销售实现时:借:应收账款 9 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360借:主营业务成本 6 400 贷:库存商品 6 400(2)发生销售折让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贷:应收账款 468(3)实际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8 892 贷:应收账款 8 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