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系某中外合资公司职工,由于怀孕,公司安排其从事较为轻松的办公室文秘工作。工作过程中,林某发现办公室有一笔记本电脑长期搁置无人用,遂擅自带回家使用。后办公室主任出差回来发现电脑不见,反复调查无果,林某不敢承认,在公司决定报案之际,林某不得已坦白真相。公司领导认为林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林某提请仲裁,认为自己处于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报销怀孕期间医疗费和检查费4000元。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2)林某提出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可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不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