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T电视生产商2009年推出了“MiTV互联网电视机(安置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买此机的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S网络有限公司的搜索服务(搜索引擎特别设置了影视作品定位链接,能人为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下载或在线观看由Z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迅雷”软件提供的《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II》、《薰衣草》等网络影视作品。而北京Y公司独自享有这些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权属信息在网络上正式公告。
Y公司认为T、S、Z三家公司及销售“MiTV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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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给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T电视生产商2009年推出了“MiTV互联网电视机(安置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买此机的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S网络有限公司的搜索服务(搜索引擎特别设置了影视作品定位链接,能人为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下载或在线观看由Z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迅雷”软件提供的《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II》、《薰衣草》等网络影视作品。而北京Y公司独自享有这些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权属信息在网络上正式公告。
Y公司认为T、S、Z三家公司及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的G商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请回答:
T、S、Z三家公司及G商店的行为是否侵犯公Y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请分别阐述原因。

T、S、Z三家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G商店可免责。(3分)
(若只回答S、Z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且原因分析如下,可酌情给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以下情况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参与他人侵权行为;
(2)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
(3)明知网络用户实施侵权仍然纵容的行为;
(4)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仍不消除侵权后果。(4分)

S.Z公司作为涉案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T生产的涉案互联网电视机,向电视机用户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服务。被告的搜索引擎及T生产的电视机特别设置了影视作品搜索定位链接,能人为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被链接者实施了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T.S、Z三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Y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就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G商店仅按经营范围正常销售商品,并不知晓所售电视设置侵权功能,无故意协助侵权意图和行为,可以免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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