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1)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对于电子合同的规范有垂要意义,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形式和审査 也作出了规定,确认了数据电文作为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 调取査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四条)
(2)该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①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査用;②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 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3)在数据电文的保存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 件保存要求:①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②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 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③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4)为了规范数据电文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该法第七条还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