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为其婆婆贺某投保lO q-期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闻断。2013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B 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此产生纠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李某与B均有权领取,具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某厂女工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为其婆婆贺某投保lO q-期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闻断。2013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B 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此产生纠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李某与B均有权领取,具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