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日,甲公司将一车货物从A市运往B市,途经某镇时,因当地居民乙违章在自家院外挖坑施工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甲公司的货车翻入坑内,部分货物毁损,损失5000元。经公安部门认定,乙对该事故负全责。甲公司所运该批货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先向实际致害人乙索赔,于是作出拒赔决定。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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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日,甲公司将一车货物从A市运往B市,途经某镇时,因当地居民乙违章在自家院外挖坑施工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甲公司的货车翻入坑内,部分货物毁损,损失5000元。经公安部门认定,乙对该事故负全责。甲公司所运该批货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先向实际致害人乙索赔,于是作出拒赔决定。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甲公司的货车翻入坑内,部分货物毁损属于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应承保的范围。此时,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而不得以被保险人应先向致害人索赔而作出拒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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