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1)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2)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丙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丙。(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