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同意的行使。
依《保险法》第34条规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同意,即第一次同意,可以书面、口头等方式,不必限于书面要式的同意。当该保险合同转让或质押时,被保险人的第二次同意,应以书面形式为之,采取要式行为的方式行使。在被保险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同意由其本人按自己的意思完成;当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包括了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则无需经该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同意,在该合同转让或质押时,亦无需该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同意的行使。
依《保险法》第34条规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同意,即第一次同意,可以书面、口头等方式,不必限于书面要式的同意。当该保险合同转让或质押时,被保险人的第二次同意,应以书面形式为之,采取要式行为的方式行使。在被保险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同意由其本人按自己的意思完成;当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包括了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则无需经该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同意,在该合同转让或质押时,亦无需该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