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1)公司的消灭、变更和设立。合并保险公司因合并形式不同可导致保险公司的消灭、变更和设立三种后果:①保险公司的消灭。在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吸收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在新设合并情形下,参加合并的保险公司法人资格均归消灭。②保险公司的变更。在吸收合并情形下,存续公司的股东、资本等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亦须修改。③保险公司设立。在新设合并情形下,因合并而设立一新公司。(2)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在吸收合并情形下存续公司与在新设合并情形下新设公司应无条件地继受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保险公司的经确认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债务的约定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在合并中违反法律,不向债权人作合并通知或公告,或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该合并不能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