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达成哪些情形的协议,不会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