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17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60%进行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剩余40%进行撤资处理,取得B企业支付的撤资款项为400万元,进行上述处理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中,与A企业对应的留存收益为4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请计算A企业当年的股权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A企业转让部分投资额= 500 x 60% =300万元,撤资部分的投资额= 500 x 40%=200万元,转让部分应确认所得= 600 - 300 =300万元,撤资部分应确认所得为400 - 200 -400x 40% = 40万元,则A企业应确认的所得= 300 + 40 = 34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40×25% =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