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5.2.6,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 ),超过该期限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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