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43/T306-2014第3.2.3条,砌体每次砌筑高度不应超过( ),并待前次砌筑的砂浆终凝后方可进行下次砌筑。
A.1.0m。 B.1.2m。 C.1.5m。 D.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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