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国教育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城市和县镇小学班标准额为
A.30~35人 B.35~40人 C.40~45人 D.45~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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