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统计工作考核办法》中,统计工作受到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次扣( )分,通报批评或处罚内容相同的不累计扣分。 "
A.1分 B.2分 C.3分 D.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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