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 1 月 1 日,甲
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 240 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
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 年 5 月 30 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 12 万元、增值税 1.56 万元,另支
付消费税 28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
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40+12+28=280(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 1 月 1 日,甲
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 240 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
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 年 5 月 30 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 12 万元、增值税 1.56 万元,另支
付消费税 28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
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40+12+28=2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