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査、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査、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这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
A.3年 B.5年 C.7年 D.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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