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原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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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原告是()

A.吕某
B.私营酒家
C.酒家员工
D.吕某妻子
2005年6月2日,金堂县工商局对李四的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李四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县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决定扣留李四的32台电脑主机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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