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推荐
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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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推荐
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的主 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以一家或者多家债权人的名义,在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向法院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或者两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一)债 务人经过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的;(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三)已经依照有关规定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四)
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债权人按照前款规定向法院推荐重整管理人或者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的,还应当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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