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规定,将贷款挪给第三人使用的,对挪用者、使用者扣30分,下调3个信用等级,下调日起()年内不调增信用等级。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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