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 1)提出议案。
( 2)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 3)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
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 4)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案。
( 5)审查政府工作报告。
( 6)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
( 7)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
实施情况,必要时可提出报告。
( 8)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 9)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
合上报。
( 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