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事业单位单方面随时解聘情形和不得解聘情形。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聘用解释》补充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随解除聘用合同;
(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