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陈某和储蓄所都承认储蓄存款关系的存在,只是对存款数额发生争议。陈某提供了储蓄所开出的5000元存单,因此,储蓄所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陈某的存款本金为500元,而不是5000元。事实上,储蓄所向法院提供陈某自己填写的储蓄存款凭条,大小写均为500元,储蓄凭条账号与存单账号相同,储蓄凭条记明陈某存款为5张百元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的存款数额为500元,储蓄所应当兑付的金额也是500元。所以,陈某应返还某商业银行4500元。
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陈某和储蓄所都承认储蓄存款关系的存在,只是对存款数额发生争议。陈某提供了储蓄所开出的5000元存单,因此,储蓄所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陈某的存款本金为500元,而不是5000元。事实上,储蓄所向法院提供陈某自己填写的储蓄存款凭条,大小写均为500元,储蓄凭条账号与存单账号相同,储蓄凭条记明陈某存款为5张百元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的存款数额为500元,储蓄所应当兑付的金额也是500元。所以,陈某应返还某商业银行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