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就业促进法》关于平等就业的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跟着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2)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3)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