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召公谏厉王弥谤》:“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注〕:“〔以告〕:按照(卫巫)的报告。以,按照,依据。” 这样的注解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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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召公谏厉王弥谤》:“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注〕:“〔以告〕:按照(卫巫)的报告。以,按照,依据。” 这样的注解对吗?为什么? 

这样的注解不对。作注者的意思是“以告”为介宾结构作“则杀之”的状语。但“则”作为连词没有连接介宾状语的用法,把“以告则杀之”看作单句不符合汉语语法。其实这应该是个复句,前后分句的主语并不相同,意思是:巫把自己侦探到的谤王者告知厉王,厉王就把谤者杀死。“以”虽然是介词,但介绍的对象不是“告”,而是省略的“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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