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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