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项目,业主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签之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合同内写明的完成日期为2006年12月30日,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仅完成80%。 【问题】2)监理责任期应作如何调整?为什么?
2)此时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从合同约定的开始监理业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监理业务之日至。因为合同内约定的监理业务开始和完成的时间是预计时间,以便于确定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因非监理方责任导致全部监理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在所增加时间内的监理工作属于附加工作,仍为监理单位必须继续完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