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2019年6月5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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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2019年6月5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信息披露的公布日。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题目中6月5日消息泄露且股价异常交易,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即6月7日前披露,6月7日是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这是虚假陈述实施日。而6月18日的公告含有严重误导,这个公告日也是虚假陈述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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