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买受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时,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之中,且价款尚未付清,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可发生取回法律效力。
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买受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时,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之中,且价款尚未付清,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可发生取回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