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1)对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业务(1)公司的账务处理有错误。
捐赠设备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40×2×13%=36.4(万元),城建税及附加费=36.4×(7%+3%+2%)=4.37(万元)。
对利润的影响:减少利润=36.4+4.37=40.77(万元)。
正确的会计利润=1 000-40.77=959.23(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59.23×12%=115.11(万元)
实际捐赠支出为316.4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纳税调增201.29万元。
捐赠设备在企业所得税中也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调增=140×2=28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2=200(万元)
纳税调增=280-200=80(万元)
同时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纳税调减80万元。
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合计纳税调增=201.29+280-200-80=201.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