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指出事件一中项目法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不妥1:对围堰工程的分包,项目法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理由:对于指定分包,必须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指定分包人。
不妥2:项目法人同意承包人甲提出的要求(或同意混凝土面板浇筑分包给分包人丙实施)。理由:混凝土面板作为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不妥3:协议中要求承包人甲对两个分包人的行为向项目法人负全部责任。理由:指定分包人乙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混凝土面板浇筑为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