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事件二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1)不妥之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聘请了外单位五位专家及本单位总工程师共计六人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会。理由:本单位的总工稈师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人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2)不妥之二:专家组提出了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理由:专家组不应该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就离开。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