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于2011年5月从A百货公司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视机一台,2011年6月,甲某约了朋友乙和丙在自己家中看足球比赛。该电视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致使正在看电视的乙某的眼睛和右上肢严重受伤。乙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百货公司赔偿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电视机属于缺陷产品。A百货公司辩称:乙某不是实际购买者,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另外该产品为缺陷产品,自己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应由B公司赔偿。试分析:(1)乙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什么?(2)A百货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被告?为什么?(3)如果法院判决A百货公司赔偿,A百货公司赔偿后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对此次伤害案件承担责任?为什么?
(1)乙某具备原告主体资格。(1分)因为受害人包括缺陷产品的买受人、使用人和其他受害人,乙某收看电视节 目属于使用人。(2分)(2)A百货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被告。(2分)因为受害人可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就是说,受害人享有选择赔偿人的权利。(2分)(3)A百货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对此次伤害案件承担责任。(1分)因为缺陷产品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