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缴纳了9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了商品房开发和预售。之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以其自有的A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双方办理完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甲用此笔银行贷款,在A大厦项目所在地增建了一座商务写字搂。后甲因另案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问:(1)甲公司是否可以进行商品房预售?为什么?(2)增建的商务写字楼是否能成为银行抵押权中抵押物的一部分?为什么?(3)银行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时,可否请求将增建的商务写字楼同原抵押物一同拍卖并优先受偿?
(1)甲公司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告,因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2分)因为甲公司没有究 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可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法律规定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2分) (2)增建的商务写字楼不能成为银行抵押权中抵押物的一部分。(1 分)因为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 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2分) (3)可以。(1分)法律规定:可以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信。 (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