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丁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张小五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张小五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张小五以A企业的名义向大华公司购买30万元的商品,大华公司依约供货,A企业未按期付款,由些发生净议。另查明:企业经营期间,甲将自己手中2万元商品出售给A企业。
问题:
(1)A合伙企业委托张小五管理企业事务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若大华公司不知A对张小五的授权限制,合同纠纷将如何处理?
(3)若大华公司已知A对张小五的授权限制,合同纠纷将如何处理?
(4)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企业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负责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张小五以A企业名义与大华公司所签的采购合同有效。合伙企业虽然可以限制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权限,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案例中,尽管张小五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授权限制,但大华公司不知道A企业的内部规定,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张小五以A企业名义与大华公司所签的采购合同有效。
(3)张小五以A企业名义与大华公司所签的采购合同无效。因为大华公司若已知A对张小五的授权限制,则违反了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条件,不适用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故合同无效。
(4)甲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欲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合伙协议有约定允许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