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4月初购进货物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付;月中又外购货物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8.5万元,款项已付;当月销售货物200万元(含税收入),销售货物均适用基本税率。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2000000×17%=340000(元) 进项税额:170000+85000=255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0000-255000=85000(元)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4月初购进货物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17万元,款项已付;月中又外购货物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8.5万元,款项已付;当月销售货物200万元(含税收入),销售货物均适用基本税率。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2000000×17%=340000(元) 进项税额:170000+85000=255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0000-255000=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