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王某于2010年6月与杭州天门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天门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11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王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王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王某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王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王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王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问题:(1)王某与杭州天门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 请指出。(2)杭州天门饭店硬行安排王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3)如果杭州天门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王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4)王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只有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注意是3年以上,必须是以上,多出1天即可。但是3年明显不符合以上的条件。所以试用期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2)不正确。因为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用人单位写小王能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执行。(4)①调解,可以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②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履行的,还可以进行仲裁,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③不服的,还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