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2019年8月该企业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同时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65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项目,成本价为20万元,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4)销售年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201610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1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货款金额60万元、税额7.8万元;另外支付 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0.54万元。 (6)从农产品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作为生产货物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0万元,税额为0.9万元,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为0.45万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7)当月租入商用楼房一层,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22万元。该楼房的1/3用于工会的集体福利项目,其余为企业管理部门使用。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产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当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6)计算该企业8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80× 13%+5.65÷( 1+13%)× 13%=11.05(万元) (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22.6÷( 1+13%)× 13%=2.6(万元) ( 3)自产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20×( 1+10%)× 13%=2.86(万元) (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销项税额 =1× 13%× 5=0.65(万元) ( 5)合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7.8+0.54+( 30× 10%+0.45)×( 1-20%) +5.22=16.32(万元) ( 6)该企业 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1.05+2.6+2.86+0.65-16.32=0.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