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气田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2020年新启用账簿5本,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账簿1本,实收资本的金额无变动。2020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1)开采原油40万吨,当月销售28万吨,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税收入180万元。(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1.6万吨,将开采的2万吨原油自用于本企业职工食堂、浴室。(3)开采天然气50万立方米,当月签订销售合同销售42万立方米,合同上注明不含税收入150万元。(4)签订采购合同购进开采设备,合同上注明不含税金额2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运输合同运回上述设备,支付运输企业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油气田企业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资源税,并作出计提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3)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的印花税。
(1) 销项税额=(180+180÷28×2)×13%×10000+150×9%×10000=385714.29(元) 进项税额=270×13%×10000+3×9%×10000=353700(元) 应纳的增值税=385714.29-353700=32014.29(元) (2)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该企业当月应纳的资源税=(180+180÷28×2)×6%×10000+150×6%×10000=205714.29(元) 借:税金及附加 205714.29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05714.29 (3) 应纳的印花税=(180+150+270)×10000×0.3‰+3×10000×0.5‰=1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