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5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后甲以价值30万元的汽车作价50万元出资,丙以现金50万元出资,乙则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分2次出资,得到甲、丙的认同。乙在缴纳第一期出资25万元后,一直未能缴纳剩余的出资。丙在公司成立后,利用职权将自己出资的50万元全部抽逃。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1年后资不抵债,甲、乙、丙决议解散公司,并通知了债权人。
问:
(1)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2)债权人可以要求乙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债权人可以要求丙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1)甲应承担20万元的差额补足责任,因为其出资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当事人约定的价值。
(2)乙应承担25万元的缴纳出资责任,并对甲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且乙是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3)丙应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对甲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丙的行为成抽逃出资,且丙是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