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09年2月9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2月9日起至2011年2月8日止,合同约定,甲公司安排张某在基础研发岗位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对方赔偿,赔偿数额为违约期限乘以一个月全薪;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2009年7月,甲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离职保证书,承诺1年之内不从事与原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张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09年7月7日到乙集团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7月10日,张某与乙集团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解除了双方之间的试用劳动合同。之后,张某到丙移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丙移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李某、汤某曾系甲公司职员,并且张某在丙移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的工作与其在甲公司从事的工作性质基本相同。据此,甲公司以张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相关法规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案的法律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甲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有无法律依据?
(3)如果甲公司不向法院起诉而是提岀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该案的法律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为张某签订了与甲公司的离职保证书,承诺1年之内不从事与原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而张某却在1年内与丙移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从事的工作与其在甲公司从事的工作性质基本相同。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2)甲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没有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3)如果甲公司不向法院起诉而是提出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符合的条件有: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属于申诉人向其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甲公司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岀申请;甲公司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甲公司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及明确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