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将该投标单位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投标单位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固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单位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投标单位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投标单位的补充文件,因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投标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签,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该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具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