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将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0张票面金额共计30万元一并种让给乙公司,按照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价款310万元,这些汇票都作空白背书,但背书人不是甲公司,甲公司称受人委托代为进行票据转让。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但两公司获悉其中有三张汇票被作除权判决,金额合计99万元,使将这三张汇票退给乙公司,乙公司对丙公司另行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以票据上利益偿还请求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乙公司享有票据上利益偿还请求权,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99万元。问题:
(1)乙公司取得票据后在被背书人处填上自己名称,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其行为是否合法?
(2)丙公司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
(3)丙公司在获知三张票据被作除权判决后将汇票退回乙公司,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乙公司基于票据上利益偿还请求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返还有关利益的义务是否有法律依据?
(1)合法。(1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有权转让票据。(2分)
(2)丙公司能取得票据权利。(1分)乙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向丙转让票据,乙公司背书有效。(1分)
(3)丙公司退回票据的行为有两种可能:一是丙公司获知除权判决后担心票据被拒绝付款,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此时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乙公司履行被追索人义务,向丙公司支付相应的票据金额。(1分)另一种可能是丙公司认为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乙公司转让票据的行为也就无效,双方返还。此时的后果是双方票据转让关系解除,乙公司重新成为持票人。(1分)
(4)没有法律依据。(1分)乙公司并没有因时效或者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1分)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甲公司不是票据出票人,不符合利益偿还请求权的适用条件。(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