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签发转账支票给乙,金额为52000元,出票日为2010年7月13日。乙同日将支票转让给丙。2010年7月23日是星期五,丙到2010年7月26日星期一向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以超过期限为由拒绝付款。丙与银行、甲、乙协调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银行、甲、乙连带承担52000元的票据责任。问:(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有,请说明。(2)乙对丙是否负有票据责任?试说明理由。(3)甲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试说明理由。
(1)银行拒绝付款有法律依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是10天,从出票日次日算起。至7月23日银行营业停止时结束。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予付款。(2)乙对丙不负有票据责任。虽然乙是丙的前手,但由于丙没有逾期提示,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3)甲要承担票据责任。甲是支票的出票人,负担保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