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相互分离原则,但在一些特殊场合下,二者具有牵连关系:(1)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基于原因关系主张抗辩;(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债务人可对其进行抗辩。
简述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相互分离原则,但在一些特殊场合下,二者具有牵连关系:(1)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基于原因关系主张抗辩;(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债务人可对其进行抗辩。